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42號
原告 黃韋達
被告 陳衍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