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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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42號

原告 黃韋達

被告 陳衍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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