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93號
原告 陳天寶
被告 曾俊卿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日宣判,然關於原告111年7月11日擴張聲明部分,尚有須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