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93號

原告 陳天寶

被告 曾俊卿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喬

鄭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日宣判,然關於原告111年7月11日擴張聲明部分,尚有須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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