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5歲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4年8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