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46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詹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7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債權人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五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12月0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51,070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