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李文
瑞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