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邱銘峯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蘇暉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渠 等罪嫌重大,且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強盜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對被告兩人於民國(下同)
98年1月14日均裁定羈押並禁止被告甲○○接見通信,及於
98年4月14日延長羈押及禁見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兩人之羈押期間均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4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另被告甲○○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應予解除,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