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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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犯,處有期徒刑一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求為減輕其刑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