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一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起子二支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惟其於警訊及原審偵審中均已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甲○○指證屬實,復有扣案之起子二支可資佐證。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