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汽車保養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間根本不存在監察人之委任關係等情,而訴請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此觀其所具起訴狀自明。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