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7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