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
聲請人 游孟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票
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
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
聲請人 游孟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票
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
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