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

聲請人 游孟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票

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

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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