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新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新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新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授矯字第○○○○○○○○○○○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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