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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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炬峰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炬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蔡炬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7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