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慶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慶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施慶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2罪,曾定應執行刑
1年3月,附表編號3至5之3罪,曾定應執行刑2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有期│(年月├────┬────┼────┬────┤││││徒刑│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年月││(年月││││││││日)││日)││││││││││││├─┼──┼───┼────┼────┼────┼────┼────┼────┤│1│毒品│11月│100.08.│本院100│101.03.│本院100│101.03.│編號1至│││危害││31│年度審訴│23│年度審訴│23│2之2罪│││防制│││字第3944││字第3944││,曾定應│││條例│││號││號││執行刑1│├─┼──┼───┼────┼────┼────┼────┼────┤年3月。││2│毒品│6月│100.08.│本院100│101.03.│本院100│101.03.││││危害││31│年度審訴│23│年度審訴│23││││防制│││字第3944││字第3944│││││條例│││號││號│││├─┼──┼───┼────┼────┼────┼────┼────┼────┤│3│毒品│11月│100.12.│本院101│101.07.│本院101│101.07.│編號3至│││危害││26│年度審訴│30│年度審訴│30│5之3罪│││防制│││字第1208││字第1208││,曾定應│││條例│││號││號││執行刑2│├─┼──┼───┼────┼────┼────┼────┼────┤年。││4│毒品│11月│101.01.│本院101│101.07.│本院101│101.07.││││危害││16│年度審訴│30│年度審訴│30││││防制│││字第1208││字第1208│││││條例│││號││號│││├─┼──┼───┼────┼────┼────┼────┼────┤││5│毒品│6月│101.01.│本院101│101.07.│本院101│101.07.││││危害││16│年度審訴│30│年度審訴│30││││防制│││字第1208││字第1208│││││條例│││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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