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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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寶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寶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寶玉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聲請書誤載案號為101年度上訴字第383號)。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