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02│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2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03│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3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04│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4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05│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5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06│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6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07│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7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08│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8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09│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9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10│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0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11│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1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12│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7年12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13│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8年1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014│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8年2月5日│2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雲清│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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