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6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本院97年度投簡字第560號清償借款簡易訴訟程序,於97
年11月3日所溢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如主文所示之清償借款案件,訴請被告應清
償借款新台幣(下同)257,103元,應繳交2,760元之裁判費
,然原告於97年11月3日繳交2,760元,扣除原於聲請支付命
令時繳納之1,000元,原告於97年11月3日有溢繳1,000元之
情事,有卷附之本院97年8月11日、同年11月3日自行收納款
項統一收據2份附卷可按,是原告溢繳上開1,000元,足以認
定,本院爰上開法文之規定,以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慶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