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8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8778號
原   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
被   告 星典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上午9時5
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