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5號聲請人 陳富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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