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5號再審原告 陳新發 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就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再審被告之訴。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為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第830地號上,如附圖編號H所示面積88.66平方公尺、編號I所示面積95.95平方公尺及編號J所示面積44.42平方公尺之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是系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9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0元及其面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87,020元(即[88.66+95.95+44.42]×34,000=7,787,020),應徵再審裁判費7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翊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