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黃陳密 、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29,109,496元【計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67,350元,以原告99年12月22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30.092,換算成新台幣為美金967,350元×30.092=29,109,4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8,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7,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