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488號被告 王建飛 具保人 陳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王建飛涉嫌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並由具保人陳建中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21583號卷第32頁背面)。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而經通知具保人陳建中,具保人亦未攜同被告到庭,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