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雅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送達判決正本至其居所,由被告之兄 周明輝 收領,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遲至101年9月3日始具狀上訴,有上訴狀所示收狀章可憑,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