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王 謝阿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顏俊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鎮○○段○○○○號○○○鄉○○段445、446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最近3個月內)及相對人林顏俊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