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源松 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101年8月27日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又如欲委任 洪啓和 為非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到院。
二、請提出本件放款借據正本及相對人洪源松、 葉明玉洪源振 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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