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兼送達代收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被 告 陳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3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