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一百零四年度亡字第四號宣告張○○(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宜蘭縣○○鄉○○村○○路○○○號)於民國五十一年四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張○○設籍於宜蘭縣○○鄉○○村○○路○○○號,經戶籍管理機關於民國(下同)41年4月1日以張○○未參加戶口總校正依法註銷戶籍,迄今生死不明為由,向本院聲請宣告張○○死亡,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亡字第4號裁定宣告張○○於51年4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然查,張○○原於35年10月1日初次設籍於宜蘭縣○○鄉000000000村00鄰○○路000號(43年5月1日門牌整編為○○村00鄰○○路000號)戶長李○○戶內,嗣於46年3月21日戶長李○○死亡繼任為戶長;又張○○因戶籍資料有誤,乃於46年8月26日分別更正姓名為朱張○○、出生別為長女、配偶姓名為朱○○(歿)、生父姓名為張○、生母姓名為陳○,復於46年10月3日更正出生日期為民國前18年0月00日,並因在宜蘭縣○○鎮○○里○○鄰○○路○○號朱林○○戶內設本籍係重複設籍,故於46年10月10日由冬山鄉戶政事務所除籍。其後戶籍均在頭城鎮,最後設籍於○○鎮○○里○○鄰○○路○○號之0戶長本人,並於60年3月10日死亡,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時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予明定。所稱失蹤云者,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明之謂,是以如為自然死亡者,即非前揭法條所指之失蹤,不生死亡宣告之必要。次按宣告死亡之聲請,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之,若其人已死亡,即毋庸經法院為死亡宣告之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宜蘭縣冬山戶政事務所105年1月15日冬鄉戶字第1050000144號函所檢附戶籍登記申請書、張○○臺灣省宜蘭縣戶籍登記簿暨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朱張○○臺灣省戶籍登記簿暨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戶籍登記申請書、朱張○○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朱張○○除戶臺灣省宜蘭縣戶籍登記簿各1份為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卷宗查證屬實。是由前揭資料可知,張○○因戶籍資料有誤,而於46年8月26日更正姓名為朱張○○,出生別為長女、配偶姓名為朱○○(歿)、生父姓名為張○、生母姓名為陳○,嗣於46年10月3日更正出生日期為民國前18年00月00日,並因在宜蘭縣○○鎮○○里○○鄰○○路○○號朱林阿○○內設本籍係重複設籍,乃於46年10月10日由冬山戶政事務所除籍,其後戶籍均在○○鎮,最後設籍於○○鎮○○里○○鄰○○路○○號之0,擔任該戶戶長,並於60年3月10日死亡,而前開事實業經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於張○○原在戶長李○○戶內設籍之個記事內補註相關更正記事等節,足認張○○前於46年8月26日更正姓名為朱張○○,最後設籍於○○鎮○○里○○鄰○○路○○號之0,並於60年3月10日死亡。執此,張○○並無失蹤而陷於生死不明之情,依上開法文說明,尚非合於民法第8條准許行宣告死亡之要件。
四、而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定有明文。如前所查,張○○並無失蹤而有生死不明之情,自非民法第8條所定失蹤之人,本院104年度亡字第4號裁定宣告非失蹤之人張○○死亡,尚有不當,且上開死亡宣告裁定係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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