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告 鍾國源
鍾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志強 、 王秋冬 、 鄧明亮 、 唐萬國 、 連詩季 、王淑貞、 林汝洲 、 林志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4萬0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