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台灣蘇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清熊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精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6,443,1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4,8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