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林靚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雅菁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補正聲明所欲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為何(縱不知正確占用面積,亦請預估大約占用面積先為陳報)。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