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隆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萬2,710元,應繳裁判費1萬8,72
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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