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黃志銘 債務人 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747,797元│107.1.12│1.74│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58,190元│107.1.12│2.095│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