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添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芳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抑或自100年2月25日起)。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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