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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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9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選任辯護人黃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