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 永珅 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留蘭香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1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