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 高江河 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有被告為何人不明確、未標明訴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未據繳納裁判費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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