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 賴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