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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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大更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京興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再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