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