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 謝文峰 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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