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96號上訴人 楊昀蓁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顧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