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96號上訴人 陳顧文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昀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僅表明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部分,並未表明第二審法院應判決被上訴人為如何之給付,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46萬9,152元,本院推認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為第一審請求46萬9,152元,扣除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給付3萬元部分,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萬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