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 黃崇盛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告 黃慧卿 兼訴訟代理人 黃崇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黃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萬6,056元,該裁定業於同年
5月11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