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3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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