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鐘耀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自民國98年10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自99年1月13日起延押2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經裁定羈押之原因仍存在,非予羈押,顯難擔保其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裁定業於99年3月2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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