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軒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寬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被告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本件原告承攬工程之建築使用執照。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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