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6號上訴人國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