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993號上訴人 邱素珍 被告甲○○原名 張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2日所為之上訴駁回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於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皆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表:
┌────┬──────────────────────┐│更正前│邱素珍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苑裡鎮南房138號│├────┼──────────────────────┤│更正後│邱素珍女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苑裡鎮南房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