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宗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九六五六號被告李明宗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現金二千元係被告李明宗所有,並供其賭博犯罪所用之賭資,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及現場照片可資佐證;又上開犯行,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一年度偵字第九六五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得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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