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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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